中欧领导人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
——《巴黎协定》达成10周年后的前进方向
值此中欧建交50周年和《巴黎协定》达成10周年之际,中国和欧盟领导人:
重申在当前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下,世界各国尤其是主要经济体保持政策连续性与稳定性、加大应对气候变化努力至关重要。
认为中欧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关乎双方人民福祉,对维护多边主义、推进全球气候治理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是国际气候合作的基本遵循,各方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不同国情,全面、善意、有效地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
认为中欧绿色伙伴关系是中欧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是中欧合作鲜明底色,双方在绿色转型领域有坚实的合作基础和广阔的合作空间。
双方同意共同发挥引领作用,在推进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同时推动全球公正转型,致力于:
1.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的核心地位,全面准确落实其目标及原则。
2.强化务实行动,以系统政策体系和扎实行动举措,把各自气候目标转化为切实成果。
3.与各方一道,支持巴西成功举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十次缔约方大会(COP30),推动大会取得富有雄心、公平、平衡和包容的成果。
4.加快全球可再生能源部署,促进优质绿色技术和产品的流动,使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国都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5.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努力与支持,以推动从地方到全球各层面加快开展大规模行动。
6.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十次缔约方大会(COP30)前提交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NDCs)。双方国家自主贡献将覆盖全经济范围,包括所有温室气体,并符合《巴黎协定》长期气温目标。
7.加强在能源转型、气候适应、甲烷排放管控、碳市场、绿色低碳技术等领域双边合作,协力推动各自绿色低碳转型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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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浪
2015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法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与会人员就提出,“行政诉讼法要求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实际上这条形同虚设,并没有落到实处。建议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虽然法律作出了规定,但诉讼活动中出庭的往往都是代理律师或者一般工作人员。民告官,但是见不到官,这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司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强烈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又不说明理由,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